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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2-10-27 12:15:59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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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管理辦法2016全文

        2015年05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出臺《海南省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管理辦法》,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海南省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海南省統(tǒng)一的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市場,規(guī)范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和管理,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和統(tǒng)一監(jiān)管,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及相關監(jiān)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統(tǒng)一的土地交易市場,實施統(tǒng)一信息發(fā)布、統(tǒng)一公開交易、統(tǒng)一成交公示和統(tǒng)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的規(guī)則和流程,建設全省統(tǒng)一的土地交易市場,并納入省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市、縣、自治縣不再設立市縣級土地交易市場。

        省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省級土地交易市場的運行監(jiān)督,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保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省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負責省級土地交易市場的運行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的實施工作,按照規(guī)定的規(guī)則和流程,進入省級土地交易市場實施交易。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市縣具有相應職能的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在省級土地交易市場內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的,應當采取公開方式選取,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委托代理事項、委托交易服務費用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實行目錄管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目錄,提交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頒布執(zhí)行。

        列入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目錄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在省級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鼓勵未列入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目錄、以公開方式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交易行為進入省級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目錄的修訂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 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應當列入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目錄:

        (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轉讓方式進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

        (三)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進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聯(lián)營合作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處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五)填海形成的土地依法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應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通過公開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情形。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列入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目錄:

        (一)臨時使用國有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因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的;

        (三)國有企業(yè)改制、改組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但不改變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和用途的;

        (四)依法采取協(xié)議等非公開方式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統(tǒng)一交易形式包括場地交易和網上交易。

        場地交易是指在土地交易市場的現(xiàn)場進行交易信息發(fā)布、接受競買人報名、公開交易、確定競得人等土地交易活動的交易形式。

        網上交易是指通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系統(tǒng)(以下簡稱網上交易系統(tǒng))發(fā)布交易信息、接受競買人報名、公開交易、確定競得人等土地交易活動的交易形式。

        第二章 一級市場交易

        第十一條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含商業(yè)和住宅混合類用地)應當采取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其他經營性用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二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林地保護利用規(guī)劃;

        (二)供地項目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yè)政策。符合《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對項目用地的規(guī)定;

        (三)土地權屬清晰;

        (四)沒有法律糾紛;

        (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建設用地規(guī)?刂茦藴省

        國家和本省沒有明確經營性用地出讓規(guī)?刂茦藴实,單宗用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20公頃。因項目確有特殊需要,用地出讓面積需超過20公頃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fā)展和改革、國土、工業(yè)和信息化、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對項目的特殊性、稅收、就業(yè)等情況進行集中審議,并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方可供應土地。

        第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以單一用途的宗地為單位,不得將兩宗及以上的宗地進行捆綁出讓,不得出讓公共綠地、市政道路用地。對單宗用地包含多種用途又無法分割,根據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規(guī)劃條件可以確定不同用途的用地面積比例的,在報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作為混合用地宗地出讓。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土地價格評估。

        土地出讓底價或者標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土地價格評估結果、政府產業(yè)政策、土地市場情況等因素,進行集體決策確定。

        土地出讓底價或者標底不得低于土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土地級別基準地價(以地面地價計算)乘以地價指數(shù)之值的70%;鶞实貎r未覆蓋的地類或者未覆蓋的區(qū)域內的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可參照的地類或者區(qū)域的基準地價(以地面地價計算)乘以地價指數(shù)之值的70%。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yè)用地出讓最低價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屬于省級儲備土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征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

        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供應地塊的位置、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guī)劃條件、供地方式、供地時間、交易形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擬供應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規(guī)劃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

        第十八條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其委托的機構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前20日,在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tǒng)、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以及本省主要媒體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采取網上交易方式供應土地的,還應當在網上交易系統(tǒng)發(fā)布公告。

        公告信息應當包括擬供應宗地的位置、面積、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條件、規(guī)劃條件、投標(競買)保證金、報名條件、供應時間、供應方式、提交申請的地點及期限等內容。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提出競買、競投申請。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告規(guī)定時間 內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確認申請人的投標或者競買資格,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土地出讓時,不得設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報名條件。競買申請人提交競買申請時,存在欠繳土地出讓金、因自身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guī)和其他嚴重違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情形的,可以禁止其參與土地競買。

        第二十條 競買申請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繳款時間之前,將競買保證金繳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戶,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土地評估價格的60%,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第二十一條 采取場地交易方式交易的,由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在省級土地交易市場按照規(guī)定程序組織競價或者評標。采取網上交易方式交易的,由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網上交易系統(tǒng)組織競價或者評標。

        第二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約定土地面積、土地使用條件、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涉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內容的,應當與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成交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價款等信息在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tǒng)、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內付清土地出讓金。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2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金的50%逾期未付清土地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并由受讓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在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成交確認書》或者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前,申請由其持有50%(不含50%)以上股份、且工商注冊登記地在出讓宗地所在市縣的控股企業(y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受讓人控股的該企業(yè)與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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