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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全文

      時間:2017-08-01 09:17:46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全文)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全文)

        (2008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8年9月27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8]第22號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從事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本條例;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進行招標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招標人依法招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行政部門依法監(jiān)督。

        第四條 市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xié)調(diào)和綜合監(jiān)督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的配套制度,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qū)縣(自治縣)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xié)調(diào)和綜合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招標投標工作。

        建設、財政、水利、交通、國土房管、市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協(xié)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引導招標投標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選擇下列項目的投資人、經(jīng)營人、承辦人或供應商的,必須依法招標確定:

        (一)土地、礦產(chǎn)等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項目;

        (二)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污水或固體廢物處理等特許經(jīng)營項目;

        (三)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

        (四)政府組織或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市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招標人對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nèi)的分包工程或采購貨物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總承包中標人和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相應的分包工程或貨物進行招標。

        必須招標項目需要增加的,由市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必須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當?shù)剞r(nóng)民投工投勞的;

        (三)技術復雜或?qū)I(yè)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提供商達不到法定投標人數(shù)要求的;

        (四)主要工藝、技術采用專利或?qū)S屑夹g的;

        (五)改變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提供商將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貨物或服務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的,或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需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的;

        (八)與在建工程結(jié)構(gòu)和布置聯(lián)系緊密,或受施工場地限制無獨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實施,且承包商具備相應承包資格的。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項目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認定。

        第九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必須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項目;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guī)定的公開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屬于重點項目的,應當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投資規(guī)模大、技術復雜,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項目;

        (二)受自然地域環(huán)境因素限制的項目;

        (三)采用公開招標費用占合同估算比例過大的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與評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具備完善的招標、評標管理制度,可以自行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自行招標條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招標代理機構(gòu)招標。招標代理機構(gòu)由招標人確定。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承擔行政監(jiān)督職責,或承擔行政監(jiān)督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項目中擔任主要負責人,或招標人最近三年內(nèi)在招標活動中受到處罰的,應當實行委托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招標人委托范圍內(nèi)依法辦理招標事項,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轉(zhuǎn)讓招標代理業(yè)務,不得接受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投標咨詢業(yè)務。

        招標代理機構(gòu)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原則為招標人提供服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報告或貨物采購、服務采購報告時,一并將項目的招標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招標方案包括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nèi)容。

        招標人需要變更已批準的招標方案的,應當報經(jīng)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有關信息通報有關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市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定媒介上發(fā)布,有關媒介發(fā)布的內(nèi)容應當相同;未在指定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的,視為未公告。

        招標公告確定的報名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預審方法和合格投標人條件、標準。

        資格預審文件從開始發(fā)售到接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七日。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合格投標人條件、標準和方法進行。

        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由招標人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組建的資格預審委員會應當符合本條例對評標委員會組建的要求。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標人數(shù)量。

        招標人應當于資格預審結(jié)束后三日內(nèi),書面通知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應當向資格預審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招標人應當邀請資格預審合格的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該招標項目有關行政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或其它聯(lián)系方式。

        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等的名稱、數(shù)量及主要技術要求;

        (三)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期限;

        (四)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投標的有效期限;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程序、評標依據(jù)、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廢標的因素、定標原則;

        (七)投標報價要求及計算公式;

        (八)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九)主要合同條款及內(nèi)容;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nèi)容。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

        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一般采取無標底招標。因特殊情況采用有標底招標的,標底在評標中只能作為參考或計算評標標底的因素,不得作為確定廢標的依據(jù)。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應當實行最高限價的無標底招標。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招標人編制標底和確定最高限價。

        第十七條 招標人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與投標:

        (一)與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gòu)有控股關系;

        (二)為該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jiān)理、咨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gòu),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貨物投標;

        (三)兩個以上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標段中同時投標;

        (四)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委托兩個以上代理商參與一個合同的投標;

        (五)為參加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提供咨詢服務;

        (六)被有關行政部門暫停投標資格期限未滿。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lián)合體成員應當具備各自所承擔工作內(nèi)容的相應能力和資質(zhì)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zhì)等級最低的成員確定資質(zhì)等級。

        聯(lián)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lián)合體或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lián)合體參加投標的申請。聯(lián)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后,其成員不得變更。

        第二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gòu)與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一)根據(jù)某一個或幾個投標人的資質(zhì)、規(guī)模、業(yè)績等特點,制定招標文件;

        (二)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三)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資格預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投標人名單;

        (四)故意引導或影響評標委員會,使其在評審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促使某一投標人中標;

        (五)與投標人約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六)預先內(nèi)定中標人;

        (七)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有下列串標圍標行為:

        (一)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事先約定中標人;

        (四)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弄虛作假行為:

        (一)利用偽造的或無效的資質(zhì)證書參加投標;

        (二)偽造或虛報業(yè)績;

        (三)偽造主要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簡歷;

        (四)虛報擬用于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

        (五)虛報財務狀況;

        (六)中標后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七)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少于三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招標文件內(nèi)容對投標人不合理的,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開標和評標,確定中標人。經(jīng)評審無合格投標人,屬于審批或核準項目的,報經(jīng)原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再招標;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招標。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的授權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不是投標人所屬人員的,視為以他人名義投標。

        第三章 評標專家與專家?guī)?/strong>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是指符合國家規(guī)定選任條件、并承擔評標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評標專家由專家?guī)煸O立單位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方式選任。

        評標專家實行聘任制。評標專家因健康、業(yè)務能力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應當解聘。曾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受過處罰的,不能聘為評標專家,已聘為評標專家的應當解聘。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gòu)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

        (三)獲得勞務報酬;

        (四)其他法定權利。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評標;

        (二)需要回避的,主動提出回避;

        (三)受聘評標委員會成員后,對其身份和評標項目保密;

        (四)在中標結(jié)果確定前,不得與投標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

        (五)接受和配合有關行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

        (六)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八條 建立跨行業(yè)、跨地區(qū)綜合評標專家?guī)。組建方案由市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招標代理機構(gòu)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建立評標專家?guī)臁?/p>

        第二十九條 專家?guī)煸O立單位應當建立受聘專家工作檔案和信用檔案,對其評標工作及信用情況予以記載。

        專家?guī)煸O立單位應當定期對評標專家進行招標投標業(yè)務和法律知識培訓,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受聘專家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