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條件有什么
離婚的條件有什么1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guī)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罢{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guī)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離婚】離婚協(xié)議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離婚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而達成的協(xié)議或者意見。有效的離婚協(xié)議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yǎng)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已經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辦理完離婚手續(xù),且該離婚協(xié)議已在辦理離婚手續(xù)的民政局進行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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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guī)定,在補償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給付,適用離婚補償制度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即要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是因為,在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雙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時雖也考慮財產的來源,但如雙方都沒有可以照顧的特殊原因,共同財產基本上是等分的,這樣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在離婚時就可得到對方的財產,這就間味著其家務勞動得到了肯定。
2、權利的享有須以特定義務之履行為對價。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為撫育之子、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即要求一方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貢獻。離婚補償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認家務勞動或協(xié)助工作的價值。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如不作出一定的補償,作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xiàn)。
3、權利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橐龇樗椒ǎ@種補償請求權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權,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認為放棄這種權利不會對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難,法律并不強加干涉,所以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無權享有。
4、離婚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并非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離婚補償的方式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但因其是經濟補償,主要還是以金錢為主,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財產或者房屋不動產的形式來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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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是什么
除雙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為:(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家庭成員;(五)遺棄家庭成員;(六)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七)因感情不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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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guī)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fā)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yǎng)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xié)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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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條件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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