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復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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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和諧社
“和諧”歷來是中華傳統(tǒng)文化獨具特色的價值理念,具有豐富的思想內涵:(1)它指“和而不同”、事物的對立統(tǒng)一,即具有差異性的不同事物的結合、統(tǒng)一、共存;(2)它指政治和諧,一種社會政治安定狀態(tài);(3)它指遵循事物發(fā)展客觀規(guī)律,追求人與自然和諧;(4)它指社會倫理原則和思想方法。和諧社會是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理性、人本、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系協(xié)調、和諧發(fā)展的社會。以和諧理念為主導,經濟繁榮,社會穩(wěn)定,人們和平相處、安居樂業(yè),是和諧社會的一般特征。
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容,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條件。建設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要求經濟更加發(fā)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使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三位一體發(fā)展成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堅持以人為本、確立科學發(fā)展觀、實行依法治理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統(tǒng)一,既是現(xiàn)代化建設總體格局的科學內涵,又是指導現(xiàn)代化建設的系統(tǒng)理論和戰(zhàn)略性原則。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第二,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第三,和諧社會是充滿活力的社會;第四,和諧社會是誠信友愛的社會;第五,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第六,和諧社會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民主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具有內在的高度統(tǒng)一性。和諧社會是社會關系得到全面有效調整,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和諧關系的建立,是諸種社會規(guī)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機制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結果,F(xiàn)代社會中,法律及其調整機制已經成為社會調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
構建和諧社會,首先,必須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無法律則無和諧社會。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須確立實質法治。
構建和諧社會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這意味著社會重構、個人重塑、個人與社會關系的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確立實質法治,才能構建和諧社會。所謂實質法治,是指整個社會、一切人和組織都服從和遵守體現(xiàn)社會正義的理性法律統(tǒng)治。理性、社會正義和法律統(tǒng)治三者的有機聯(lián)系,構成新世紀新階段科學的法治精神內涵。再次,必須創(chuàng)新法律對社會的調整機制。要求確立新思維,盡快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立以憲法為核心而又體現(xiàn)社會正義的法律機制;要求加強行政法制建設,建立健全社會整合與平衡機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為中心的'新型社會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調控法律機制,建立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法的傳統(tǒng)
法的傳統(tǒng)是指世代相傳、輾轉相承的有關法的觀念、制度的總和。了解法的傳統(tǒng)概念,需要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在我國大體上有兩種用法:一種是把法律文化作為分析工具,試圖提出一個觀察法律問題的新的視角。關于法的文化解釋、文化視角都屬于這種情況。另一種是用這一概念指稱一個特定的對象。后一種用法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認為法律現(xiàn)象包含著一些人類社會發(fā)展中形成的共同的法律知識、意識、技術、調整方法等的內容,這些內容屬于社會的精神財富,反映了法的進步,可以稱為“法律文化”;另一種則根據文化類型的不同將不同社會的法律區(qū)分為不同的文化類型,試圖從一種文化的歷史延續(xù)中找到其得以維系的精神內涵并進而說明、解釋本國法的特殊性或法的地域性。上述各種關于“法律文化”一詞的用法,都是試圖從傳統(tǒng)的角度理解法律現(xiàn)象,因此,從總體上看,法律文化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揭示了法與傳統(tǒng)的錯綜復雜的關系。
進入20世紀后,由于比較法學的迅速發(fā)展,各國、各民族法的特殊性逐漸受到普遍關注。而民族歷史傳統(tǒng)的不同,正是各國法律,尤其是法律技術與意識領域存在種種差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傳統(tǒng)之于法,就不僅具有經驗意義上的歷史價值,而且也可能構成現(xiàn)實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
法的傳統(tǒng)之所以可以延續(x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意識強有力的傳承作用,即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經常隨著國家制度和政權結構的變化而變化,但是人們的法律意識卻相對比較穩(wěn)定,具有一定的連續(xù)性。因此,法律意識可以使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tǒng)得以延續(xù)。
所謂法律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法律現(xiàn)象的思想、觀念、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在結構上可以分為兩個層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法律心理是人們對法律現(xiàn)象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和情緒,是法律意識的初級形式和階段。法律思想體系是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它以理性化、理論化、知識化和體系化為特征,是人們對法律現(xiàn)象進行理性認識的產物,也是人們對法律現(xiàn)象的自覺的反映形式。
法律意識與其他法律現(xiàn)象,如法律規(guī)范、法律制度、法律行為等,既有有機的聯(lián)系,又有相對的獨立性。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識作為上層建筑的有機組成部分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經濟基礎決定著上層建筑的性質和發(fā)展變化;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識與法律制度相互之間,法律意識又相對獨立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滯后于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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